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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物权关系的合同。债权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合同。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的最主要差别在于法律后果是影响物权关系...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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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请求权不能类推适用关于债权的有关规定。2、物权与债权是两不同的法律概念,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5、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如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直接控制和排斥特定财产的权利;债权是指权利主体在债务关系中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一种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4、物权一般为永久权利,债权为有期限权利。债权大多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消灭。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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