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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其中,试用期不足法定最长期限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但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
试用期不可以任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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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因此,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约定试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或变更试用期。
试用期可以合理延长,但是延长必须得符合一定条件: 条件一:原来约定试用期小于法定试用期。 即3年劳动合同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原来只约定试用期3个月的情况下,可以延长。 条件二: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即,在条件一符合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也属于合同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或者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条件三:原试用期与延长后的试用期相加不得大于法定试用期。 即劳动合同3年,原来约定试用期1个月的,延长的试用期最多为5个月。如果延长为6个月则违法。 条件四:延长必须在初次试用期到期前提出。 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约定试用期4个月,如果还要延期2个月的,必须在4个月到期之日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逾期提出的,视作自动转正。
1、试用期的期限届满后,如果当初是顶格约定的,不能再延长。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但如果未顶格约定,经双方依法协商一致,还能在限制的范围内适当地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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