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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
你们是否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是否著明承包期内不得变更或调动土地?你看一下合同是否完善同时你可以根据2002年颁布03年执行的《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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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村承包土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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