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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只允许在两种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培训费)和第二十三条(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费用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法第二十三条是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且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没有规定一个上限。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都是违法的。 你同学。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款。目前国家没有对违约金标准做出统一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在《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工反映企业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而有失公平的问题。同时,北京市对职工在某些事项结束前限制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成都康律师答: 1.第一条的规定与国家规定不符,你有权要求将“基本”二字去掉; 2.第二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违约责任问题,如果是协商解除,则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如果对单方解约违约金作此约定,因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显示公平,则属于有效; 3.第三条是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期限上和限制的范围上,显然属于不合理,你可要求进行修改。 /./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与单位的签约中非常被动。如果条件太苛刻又不能达成一致,则建议你放弃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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