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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不予重新注册:(一)未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二)未按要求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二)属公告的拆迁范围(继承除外);(三)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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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不受理商标申请的情形如下: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形式; 2、提交虚假的申请材料; 3、未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 4、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不予登记情形: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二、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上述不予登记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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