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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本文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被修改,修改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什么样的药品包装设计具备销售卖点、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必须至少有一次以清晰的画面(或字幕)或配音体现药品通用名称:1总原则: 1、类别为“声”的药品广告,药品商品名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最大一处的字体、药品广告中必须出现药品的通用名称。2。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类别为“文”的药品广告,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3、必须至少有一次以清晰的声音体现药品通用名称。具体掌握原则。 2、药品商品名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类别为“视”的药品广告,必须以清晰的画面(或文字)体现药品通用名称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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