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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认定犯罪事实,即可定罪量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
认定强奸罪的主要证据有:受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人体精液鉴定、物证等。强奸罪取证一般是最先从考虑从阴道内获得嫌疑人的体液(精液),受害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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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中的立案证据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强奸罪的科学调查一般是首先从阴道获得嫌疑犯的体液(精液),从嫌疑犯的线索中提取,包括头发、皮屑、体液(含汗、唾液、血液)、纤维等,环境许可还可以考虑指纹、掌纹、足迹等很多线索,当然有录像的证据采集证据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总之线索可能很多,但办案的人是否有这个耐心,是否愿意作为,就很难说了。另外,被侵害者在被侵害后,必须在最初的时间通报医院和法医学保全证据,提取可能留下的嫌疑犯的线索。残留在体内的精液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无法再被检出。强奸和自愿性行为最大的区别是强奸是强迫发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证外,还需要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的,因此一般需要检视是否遭受暴力,恐吓,拘禁等行为。大多数强奸案件中,受害人曾被暴力虐待,因此会留下伤痕。至于恐吓和拘留,很难进行科学调查。大多数强奸案最后证据不足就在此处,无法证明是被强迫的,基于无罪推定的法理精神,只能认定无罪。因此,在遇到强奸行为时,无论对方用何种手段,都至少要反抗一下,留下点伤痕什么的,才好定案,不然只能徒呼奈何。强奸案是公诉案,受害人报警后,警方侦破,捕获后会提起公诉,此时受害人不是原告,而是证人。被告方律师可能会对证人发起质询,语言上可能会有滋扰,这个时候可以向法庭提出反对。至于检方的辩护,证据,那是检方负责,受害人只需要配合检方完成证据调查,以及庭辩可能需要出庭作证。
凡是能够证明强奸事实存在的依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例如:嫌疑人遗留下来的精斑、内裤、附近人听到的动静等等。但有的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如精斑),有的则需要串联证据。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二、《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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