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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与个人的职业身份有关,是企事业单位对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国家统计局没有将其统计为工资,认为这种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买断...
不是。买断工龄款性质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职工今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种保障,它是指让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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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做法不一,因此存有争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涉及到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中,也没有涉及到买断工龄款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买断工龄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如下: 买断工龄款是指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在下岗或者提前退休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首先,从其与婚姻的关系来讲,该款项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论有无婚姻关系存在,这种针对下岗或者提前退休等而获取的财产的事实依然可以独立发生并且独立存在。 其次,从买断工龄款的法律性质来讲,买断工龄款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的一种经济扶助或者经济补偿,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质上与劳动者平时的工资及奖金等劳动收入具有明显区别。 最后,从其目的及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来讲,买断工龄款是以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岗位和劳动收入为代价而取得的,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岗位后将长期面临生存方面的危机,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必将使其难以发挥补偿及扶助的真正目的,并极有可能使买断工龄款的原获得者发生生存方面的困难。 因此,从公平合理角度和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角度出发,从婚姻法所体现的精神原则出发,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宜将一方的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及处置。 相关案例>>> 章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其间经常为琐事吵打,矛盾不断升级。 章某诉至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许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在章某处有一笔买断工龄款总计人民币4万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判决买断工龄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条文>>> 《婚姻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案情: 甲与乙系夫妻。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结婚后二人经常闹矛盾。2004年3月因感情确实破裂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所在的粮食系统实行体制改革,对全部职工买断工龄。甲在这次体制改革中按每年800元的补贴共得买断工龄款8000元。乙遂向法院提出也要平均分割甲的这笔买断工龄款。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这笔买断工龄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无权分割。买断工龄款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被规定为共同财产,应该理解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这笔买断工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有权分割。买断工龄款实际上类似于企业破产后给付的破产安置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这笔买断工龄款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有权分割属于共同的那部分。买断工龄的改革措施不同于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原企业在破产之后不再存在,而企业在对职工买断工龄后,原企业依旧存在,只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职工可以用买断工龄款作为股金投入原来的企业,成为企业的股东兼职工。应以处理军人自主择业费的宗旨来理解和处理买断工龄款的法律属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不属于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及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即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新生事物“买断工龄款”究竟是夫妻共有或个人所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买断工龄款”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实践中可以参照对“自主择业费”的有关立法精神来理解和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 根据《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年平均值,则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因此,对“买断工龄款”也可依此计算出被买断工龄一方的年平均值,即将发放到被买断工龄一方名下的买断工龄款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再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计算出来的这一部分买断工龄款,乙方有权请求法院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陈娅
在法律上,对于婚姻期间,买断工龄获得的补偿款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理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买断工龄补偿款具有非常强的人身性质,并且带有一定的再就业风险,如同婚姻法规定的‘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一样,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从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来看,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思想,而“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正是由于其特殊性而与一定的人身密切相关。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临危机,因此“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的一种补偿,对其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归其本人所有,如将夫妻一方的“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因此认定为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正和更具有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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