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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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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1、双方的户口簿; 2、双方的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双方的结婚证;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申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5、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6、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7、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三、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办理机构审查(1)对《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4.登记(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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