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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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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内容,是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的内容,是指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的内容,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依据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大额债务需要债权人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意义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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