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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供经终解备案审核的《终解备案及待遇申报表》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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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和月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职工个人档案、单位和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已签章的《失业人员登记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市内四区用人单位到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解聘备案服务窗口、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市、区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和档案转移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解聘备案材料,审核单位和个人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情况,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同时,按照国务院、省、市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核、确认职工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个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出具《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由用人单位在3日内送达解聘职工个人。 2.个人进行失业登记。
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市内四区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身份,办理《失业证》。再持上述手续到户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科领取银行卡、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区市县的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转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2.用人单位自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之日起的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3.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在社保参保人员减少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事项告知经办人,并纳入次月发放计划。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5.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和“失业登记”,次月起按月签字申领,申请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做自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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