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安置房的买卖交易规范主要有三个方面:方面一、根据被动迁居民家庭是否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有所差别: (一)、若取得小产证且满三年的可以...
一房二卖对开发商的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最高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单纯公租房,是不允许买卖的,因为产权属于国家,个人是承租没有权利卖掉,当然公租房现在正在进行改革,部分地区部分房源可以进行买卖。
对于一房多卖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都作出了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对于一房多卖,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福利房(包括准成本、全成本、微利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规划国土局规定的为准。早期房改的住房规划国土局确定不了的,按房改办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即旧房(竣工时间有1988年6月10日之前)从1989年1月1日起70年,新房(竣工时间在1988年6月10日至1990年12月31之前)从1991年4月1日起70年,1991年以后竣工的新房则按竣工时间往后推每半年的起始时间算起70年。例:1991年6月1日竣工的新房、其土地使用年期从1992年1月1日推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3人已浏览
535人已浏览
434人已浏览
2,3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