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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原定的举证期限失效。管辖权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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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同时,通常会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并发送被告。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肯定要变更,但对于法院原本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否要变更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应当裁定将案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目前《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尚未明确具体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说明》第184条的规定,在开庭前会议时,审判人员可以就事件管辖有异议的问题向辩护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听取《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1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件管辖有异议,必须说明理由。具体提交的时间理论上应该是开庭审查会议的时候。结合我处理刑事案件多年的实务经验,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管辖权有异议,可以立即与承包机构联系,承包机构应对解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必须说明原因。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应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转移管辖权人民法院;如果我院认为管辖权不适合行使,可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办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依法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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