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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向下列情况的持票人支付:(一)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通过欺诈、盗窃或胁迫获得票据的持票人;(3)对于明知有欺诈、盗窃或胁迫等情况,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4)知道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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