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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或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也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按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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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担保合同的形式包括: 1、主从合同的形式。债权人与担保人单独订立的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担保合同; 2、主从条款的形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约定在主合同中写上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 3、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合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专门格式的保证合同,一种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证条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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