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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合同,主要条款包括:(1)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称和场所;(2)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围和内容;(3)建筑工程施工开...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竣工结算作出以下规定: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批准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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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三种结算方式: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固定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设计图纸内的工程量价格固定,如施工中发生增加或变更,比如每层增加N个门,再比如地下车库一层改为两层等等。这部分在设计中没有但在施工中增加的工程量,就要通过变更签证的方式由建设单位认可,双方按约定结算工程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则要据实结算。这里说的据实,应当理解为工程量据实、人材机和取费价格据实,一般按材料市场价、取费套定额解决。 可调价格合同,则是按投标和合同签订时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事先定明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施工完成时采用综合单价乘以分部分项工程的总工程量,再计算总和。这种情况下,综合单价是固定的,但工程总造价是不固定的,所以称可调价合同。 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固定价合同在设计图纸以内的工程量,风险较大;而变更签证部分一般能够获得“据实结算”的待遇。对可调价合同,因为综合单价是固定的,意味着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人材机的价格即被固定,取费标准也被固定,所以,谈不上据实结算的问题,实际风险更大。 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对于钢材等主要材料没有约定涨跌风险幅度的,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享受利益。但目前各地政策不一致,加之效力位阶低,法院不宜直接采用,大多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缓冲一下,但有的案件则因为“固定价格”理解问题而不被允许搞鉴定。 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在实践中应用不多,在此不再展开谈。 一家之言,抛砖引玉。
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包括:工程的验收合格资料、合同、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及计算式、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材料审批单价、若有甲方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有甲方的扣款材料清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所有结算资料。
第605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了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要求。设置的目的是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相协调。本条规定了预验收的程序和要求,首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因为单位工程专业全面,资料繁杂,参加单位及人员众多,组织验收费时费力,如果不能一次顺利通过验收会导致时间、经济上的浪费,而预验收可以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一次演练,虽然参加单位仅有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但具体的工作需要完全按照竣工验收的要求完成,包括工程实际质量状况的检查、资料整理情况的核查等,对提高竣工验收的效率将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大部分监理单位已开展竣工预验收,效果良好,因此本次修订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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