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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一样 甲方是代表出资人的一方,施工单位是完成规定合同义务的干活人。换句话说,甲方是出钱并监督施工的,相当于地主;施工单位是承揽项目...
合同签订甲方和甲方的公章没有区别,都能表示甲方对外签订合同的意思。但是使用公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而只签订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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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双方谁先提出要求的,一般作为甲方;也可以协商。其实甲方、乙方称呼无所谓的,并不表明权利的轻重,双方在法律中没有什么区别,双方都要遵守合同条款。违约方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根据合同法73条,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因此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2,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之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4,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1、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2、至于谁是买卖合同的甲方,谁是买卖合同的乙方。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实践中甲方即可以是买方或者买受人,即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当然也可以是转移所有权的出卖人或卖方。 3、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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