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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股权转让说明股东的名字变更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名字变更之日起30日内需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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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不涉及股权变更,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合格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法人财产权,不具有合格的股权主体,不能进行股权转让。 分支机构是指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由总行承担民事责任。
1、分公司不涉及股权变更。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2]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二、协议收购: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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