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应根据公司股权的不同性质进行处理:在上市交易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股东持有...
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在上市交易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票股权的财产分割问题-110ask.com 【案情】郭女士和相濡以沫了10多年的丈夫离婚,在诉讼中律师发现该对夫妻一半以上的资产是两人或者郭女士丈夫一人控股的公司,为了逃避一些税收,公司账面赢利并不多。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郭女士从事内勤采购工作,郭的丈夫在外跑业务,可以所业务基本掌握在其丈夫手中。离婚中郭女士主动表示不要公司股权,只愿意要家庭中的其他实物资产,比如房和车。 郭女士的困境和众多私企业主的太太们是一样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公司股东往往直接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掌握了整个公司的经营,甚至个别股东本身有一些特殊的技能和资源,,有的股东会编程,开设的是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很小,整个公司赢利不错,主要依靠有技能的股东。有的股东自己系会计师或者工程师,有的股东虽然没有技能和职称,但手中有客户,比如本案件。可以说公司能否运作和赢利很大程度上依赖这些股东本身,如果法律允许配偶因离婚进入该公司,公司股权对于配偶而言是没有多大的意义的。 何况在目前的私营企业经营中,多数企业的账目和实际赢利状况是不一致的,账面反映的资产要远远小于公司的实际资产。如果光对公司账面资产进行审计和估价,根本无法正确评估股权本身所代表的意义。公司的一些“地下账目”往往掌握在实际操作经营公司的人手中,在私企是大股东或者大股东控制的人手中,作为股东配偶的一方根本无法或者很难取得这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只能吃“哑巴亏”。 在一个家庭中,一方取得的成就多多少少和配偶的支持分不开,特别是一些男性“老板”,其配偶负担了部分甚至是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和抚养子女的义务,才能使另外一方安心于创业,对于非股东配偶对家庭作出的牺牲,无法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体现出来,同时由于非股东配偶在股权利益分割的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股权类资产往往控制在股东方的配偶手中,想分割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变得异常困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情形越来越多。那么离婚分割公司股权、公司分红该如何分割呢?公司股权分割并不是像夫妻间实体的共同财产一样,一人一半即可。它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还要看公司章程规定。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0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