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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各种标准目前有:《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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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的确定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和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情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最轻。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2级)。 4、不完全性失语。 5、中度外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1、肝切除1/2以上。 22、胰切除1/2以上。 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人身伤害伤残的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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