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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2级)。 4、不完全性失语。 5、中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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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法院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 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法院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法院委托的鉴定,按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法院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17)》进行评定。(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评定。(三)、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在进行人身赔偿之前需要对其受伤害的程度进行医学方面的鉴定。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人身损害赔偿鉴定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的确定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和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情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最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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