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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还清欠债就可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
关于撤销失信执行人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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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失信执行人申请书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失信人被列入执行黑名单之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1、是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是与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撤销不可信执行人的方式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执行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不可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等其他法定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可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完成的;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执行程序终止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暂停不可信执行人的执行;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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