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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没有钱偿还。如果有期限列入不值得信赖名单,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可以撤销;如果没有纳入期限,被执行人必须符合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才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值得信赖的信息。
1、不能,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才能将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黑名单)删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根据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一些规定》(修改版)第10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1)被执行人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执行的;(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决协议,履行的;(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结束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调查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2次以上没有被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根据没有被执行的法院执行的6人民法院的法院的审查,没有被执行的法院的法院的法院的执行,没有被执行的法院的执行的法院的执行,没有被执行的执行的执行的法院的法院的法院的执行,没有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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