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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并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般不能自然解除,即使和继...
如果要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首先要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主要表现是:扶养人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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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弟弟平平在十年前成为王某的养子,三年前因为与王某关系不和,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最近,生母因病去世,在分割遗产时,平平提出他和养父母之间解除了收养关系,那么现在他可以继承生母的遗产。请问: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答复: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又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呢?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为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你弟弟是在未成年时解除了与王某的收养关系,那么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行恢复,则有权继承生母的遗产。如果是在成年后解除与王某的收养关系,并通过协商恢复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权继承生母的遗产,但没有通过协商恢复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继承遗产。
1、亲生父母不可以与子女断绝关系,法律上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除非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在法律上才可以解除其父母子女关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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