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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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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稳定即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多长时间要视伤情确定,有的可能上年,有的可能一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1)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3)职业病损伤。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一、对于伤情鉴定,应区别对待。一为即时伤害,即时就可以作出的鉴定,例如,只考虑创口长度,肢体缺失未进行再植的。这类鉴定伤后即可以实施鉴定。二为鉴定要考虑其功能性损害的程度作为依据的鉴定。即必须要等到其损害后功能的稳定才能作出的鉴定。例如:肌腱、神经的损害对肢体功能的影响,疤痕对容貌的影响,脑损害致智力丧失的程度等,这类鉴定应当待损伤恢复达到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三个月后)进行。 二、伤残的最佳鉴定时间。最佳鉴定时间主要取决于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的时间,虽然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但也因伤因人而异,医疗终结时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考虑。 1、原发性损伤得到修复或冶愈。骨折达到复位愈合,器官损伤得到修复,损伤创口得到愈合,无并发症的发生,出院后三个月内鉴定。 2、功能障碍的恢复趋于稳定。神经的损伤、听力、视力等功能障碍的恢复要较长时间,衡量功能障碍的医疗终结时间,主要看其功能的恢复相对处于稳定的阶段,一般是出院后3-6个月内鉴定。 3、损伤和医疗过程引起的并发症得到控制,为伤口感染得到有效的控制,异物残留得以取出。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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