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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住公租房: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有能力支付租金,符合政府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小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请公共租赁房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公租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更换承租的公租房。根据《公共租赁住宅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由于就业、孩子上学等原因需要更换公共租赁住宅的,经公共租赁住宅所有者或其委托的运营公司同意,租赁人之间可以更换租赁的公共租赁住宅。公共租赁住宅是指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以新建或其他方式筹集住宅来源,专门向中低收入群体租赁的保障性住宅,是国家住宅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宅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政府和公共机构所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赁人承担的价格向新就业者租赁,包括新大学毕业生和从地方转移到城市工作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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