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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
在进行船舶拆解和船舶油舱修理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将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置,将燃油舱、货油舱中的存油驳出,进行洗舱、清舱、测爆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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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算规则》 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1975年1月1日公布。共有8条,明确规定了共同海损的范围、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共同海损的分摊、利益和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时限等问题。规则第8条还提出“为了减轻各有关方面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海损理算应当尽量简化”,“理算书也应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执行”。 《马基协定》 1928年发生“马基号船诉保险公司案”。在该案中,马基号船在法国波尔多港装货,驶往英国加的夫港。启航前因前桅折断,卸货修理一次。启航后又因碰撞沉船使船体受损,在瑟堡港,又卸货修理一次。为此船方向保险公司索取两次船舶修理的单独海损损失,及两次卸货、重装及停航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伙食等特殊费用。船方认为后者是应由船货双方共同承担的共同海损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启航前的特殊费用,理由是当时并不存在共同危险,船方要求不符合《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原则规定。由于英国法院审理该案时按照规则规定先引用原则后引用条文,判决船方败诉。这一判决引起各国商人极大不满。他们集会协议再发生类似案件时,应按传统解决办法先引用条文,不按马基案件的办法处理。这一协定称《马基协定》。上述协议会并将这一协定通知各国理算人,说明凡提单或租船合同条款中载明适用 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者,均应适用《马基协定》。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海上风险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和防护措施,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与此不同,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以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审判程序 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如果您对船公司认定的共同海损持有异议,首先您可以与其协商确定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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