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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伤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
工伤认定是关键【工伤7级】标准: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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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伤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
1、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员工身损害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二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新标准实施后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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