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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1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夫妻双方年收入之和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附:2012年的新政策:各区、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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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窗口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入户调查、公示(22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公示、批准(35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示、备案(15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发放准购通知书→选房(每季度一次集中在海甸岛怡心路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一楼电脑摇号选房)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2017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26530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39790元(含); 2、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三)家庭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住房,或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房产。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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