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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附:2012年的新政策:各区、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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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入参考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对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的初步标准,需要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居住面积、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等标准。在户籍方面,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上海常住户口7年以上,同时,需要户籍在申请区5年以上。同时,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可支配财产7万元以下。此外,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前5年,未发生过房产交易行为。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三)住房补贴;(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五)劳务报酬所得;(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七)其它所得。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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