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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情形有: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 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构成刑事犯罪的故意伤害罪需要达到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程度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学生辍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制度。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辍学;被监护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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