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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能作为诉讼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一、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诉讼离婚时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
1、离婚诉讼不是一定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在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有争议时才处理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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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主题,并没有“必须”、“一定”的要求。目前,我国法院通常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一并审理,这是一种处理离婚诉讼的快捷手段,也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这样既能使诉讼双方尽快解决心中的痛疾,又能使不和谐的组合有个相对圆满的了结。但是,既然是“一并”,就可以有“单独”,也就是说,婚姻的割裂和财产的割裂是可以分开审理的。 既然如此,当事人当然可以就诉讼事由外的财产分割问题拒绝回答了。
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法院判决在六个月内。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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