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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有两个基本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比较特殊,除了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以外,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犯罪与职务、职权有关,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单位、机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主管、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职权之便,主要是指利用自身现有的职务之便,包括直接的职务之便和间接的职务之便。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 (四)涉案人员中,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多起重要作用。 (五)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危害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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