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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1、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2、但是出卖人在...
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但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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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因为运输途中的货物已经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就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在途运输货物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根据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以下方式转移风险:1、有运输条款的货物在合同中买卖的风险转移。(1)如果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向承运人运输货物,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2)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只要卖方按照合同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会转移给买方。2、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根据公约第68条的规定,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因为货物受到承运人的控制,所以风险从合同成立就转移了。但由于运输中货物的事故时间难以确定,公约还规定,如果情况表明有这种需要,风险应从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之日起转移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损坏。3、货物在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但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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