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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地产纠纷应收集以下证据: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付款发票、房屋来源证明、房地产登记变更材料、房屋产权证明、纳税单、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或侵权材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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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确权的证明 1.确认房产,应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 2.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 3.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据。二、房屋分析的证明 1.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共有财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据。 2.对所主张分析的房产使用、管理、收益的情况及证据三、房产买卖的证明 1.房屋买卖,应提供买卖房屋的契约;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双方收、付房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就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关系)名单)。 3.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4.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客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继承纠纷涉及的问题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继承遗产纠纷案件应该提供的哪些证据: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对确认房屋产权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提供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书、买卖文书、过户证明等。 (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明材料。 (3)提供交纳房产税等权利人自己履行产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 (4)提供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5)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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