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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
商社销售时,购买者和销售者必须签订相关修理基金的支付约定。购买者必须按购买费用的2~3%的比例向销售者(开发者)支付修理基金。开发人员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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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相关维修基金缴纳协议。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3%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和售房单位应当签订相关维修基金交付协议,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缴纳维修基金。开发商收到的维修基金属与所有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高层(包括带电梯的多层)90元/㎡,多层(包括别墅)50元/㎡(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费标准略有差异);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x比x面积。注: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产行政部门确定,因此维修基金的比例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建议购房者到当地站或房管局站查询详情。
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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