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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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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2.房屋所有权征收一般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颁发,未设专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具体由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此,被征收人主要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告了解房屋征收决定。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途径有很多。前几年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般贴在征收地公共场所。近年来,随着新兴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兴起,许多人不在当地工作,许多市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不仅张贴在征收地的公共场所,还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和报纸广泛宣传。比如某市人民政府因旧城改造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仅在征收现场张贴房屋征收相关事宜公告,还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文件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该文件仅是针对“加油站罩棚”作出的规定。企业的料棚、钢架生产棚等其它构筑物是否属于房产,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中有关“房产”的解释确定,不能比照[2008]123号文执行。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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