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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是: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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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我们可以从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俗易懂地讲:我要拆你的房子,你这个房子值多少钱,我补偿你,而不是你这个房子里住了多少个人,我按照每个人多少钱补偿你。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实质关系。
国家建设征设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征地主体的唯一性。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是国家与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2)征地行为的行政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土地所有权转换。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3)征地条件的补偿。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经济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应当给予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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