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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处理,即同居一方有证据证明是个人所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没有证据证明的作为共同财产认定。孩子抚养问题请看下面的条文...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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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2、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 (1)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 (2)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3)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 (4)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3、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同居期间,男女双方收入和购买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根据赠与关系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果达不到协议,共有的房地产或动产可以分割,不会因分割而损失价值,则应分割实物;如果价值难以分割或因分割而损失,则应分割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格。共有人分割的房地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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