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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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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是属于著作权的。 一、必须认识到著作权的范围很广。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不管是否声明,几乎所有私人及原创的作品都申请了著作权并受其保护。 在网上公开传播的东西也并不意味着不受著作权保护。即使是通过Email传送的东西也不是说你就一定可以自由使用。 因此,当我们想使用的作品,不知道其是否具有著作权时,我们必须假定其具有著作权。 二、如果我们制作课件纯粹以教学为目的,一般不会侵犯著作权。 三、即使是在教学中使用,我们也可能侵权。 著作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因而,当我们在教学中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时,肯定就造成了侵权,为了达到“合理使用”而不造成侵权,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具体情况。 结合美国“教室准则”以及香港、台湾的“非牟利教育机构影印印刷作品指引”,教学中的合理使用(指免费使用版权作品)需要考虑下列情况: 1、出于非赢利性的教学目的。 2、仅在最急需时使用。 3、按要求标注原作品的作者、作品名称、出版时间等信息。 4、使用通过网络发布的新闻。 4、如果将课件发布就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即使是网上自由传播也是如此。 5、一定是“少量复制”,著作权法只给予我们少量复制的权利。 少量复制,也就是我们只能使用片段,而不能是整个章节;不能影响原作品的权益(主是要经济利益);不能用复制品来代替各教材、教辅材料等。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你提供了相应的副本,所以你的学生不必花钱买作品(或一些原始素材)。具体要求各地并不相同,就美、港、台的规则来看,美国的限制最紧,而香港与台湾限制较宽松。
首先,1.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2.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3.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现在没有详细的法规,但是迟早还是会有个决断的。
著作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著作权》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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