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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诉离婚 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在这种情况下: 1、男方最快可以在多少个月之内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呢? 2、如女方发现当时不同意离婚的决定是错的,可不可以在两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呢? 答:根据法律规定,男方在提出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离的情况下,需六个月以后才可重新起诉,但作为被告的女方则没有六个月的限制,可以在判决生效后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到两个问题: (一)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原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应受理。 (二)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这是指原离婚诉讼所请求离婚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现了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或发生了其他变化,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所以由此可知,如果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又想在这六个月内尽快再次提出离婚,那么可以考虑由原来的被告理出离婚,或者您有离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一,原则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如果有新、新理由,可不受6个月限制;三是在此期间,对方起诉要求离婚,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也不受6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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