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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 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 ...
根据刑法的规定,罚款属于附加刑。未缴纳的,不影响主刑执行。主刑服刑期满后,应当释放罪犯。但未支付的罚款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没有钱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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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没钱交罚金的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缴纳。犯罪分子必须如期缴纳,无力偿还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缴纳,近亲属无力缴纳的,犯罪分子本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或者是分期缴纳。
罚款的缴纳方式是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罚款的缴纳和减免】罚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不能全部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缴被执行人的财产。因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原因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少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因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难以缴纳,主要是指因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残疾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等。,而且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的,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般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另外该规定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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