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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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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在结合具体案件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判刑: 1、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是指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放置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第一,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复杂的对象,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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