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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据.票据应妥善处理。不要随意丢弃个人收据、付款单据等。即使丢弃,也要粉碎后才能丢弃。尤其是现在网购流行,一定要注意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
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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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建议你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公安机关应按以上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集团地址:xx代理人:xx性别:男名族:汉 出生年月:xx年x月x日职务:xx地址:xx 代理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针对原告xx诉xx集团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一案,答辩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xx》杂志刊登的《xx》一文是xx作家xx先生的署名文章,该文章的副标题是“xx”,该文是一边具有较强的报道性和可读性的调查报告,该文是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概括和抽象的方法成文,不是写任何一个具体的已婚女性。此文章是一篇关于都市名人的婚姻以及调查,是一篇调查报告,通过对很多漂亮女人婚姻的调查后写的一篇文章。文章中写的很清楚,文章的中的xx的“x”字和原告x的“x”字不同,而且文章中的xx是二十一岁,在酒店工作,而本案的xx并未在酒店工作过,年龄是三十多岁。对此我们可知,文章中所说的人并不是指原告。这篇文章说明并未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 二、答辩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所以答辩人无理由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答辩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和答辩人刊登的文章无关联性,所以不应由答辩人赔偿其损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集团 xx年X月X日
1、《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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