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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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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据.票据应妥善处理。不要随意丢弃个人收据、付款单据等。即使丢弃,也要粉碎后才能丢弃。尤其是现在网购流行,一定要注意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上面有地址和电话号码。扔垃圾的时候注意撕掉快递单。2、简历。现在找工作需要投简历,包括个人信息的填写,尤其是一些在网上投简历的人,不知道信息最后流向哪里,所以要选择填写一些详细的信息,没有必要填写。三、晒朋友圈。有些人喜欢在发朋友的时候发朋友朋友,这样很容易泄露个人信息。所以发朋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四、谨防网上问卷调查。上网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各种问卷调查或者抽奖,但是会填写一些个人信息。其实大奖往往不会落在自己头上,但还是因为贪婪而泄露个人信息,一定要慎重,不要上当受骗。5、不要随意连接公共场所的无线免费WiFi。这种无线网络很容易被别人改变,成为窃取他人信息的窗口。只要你使用这个网络使用你的邮箱,它就可以窃取你的密码和其他个人信息,所以不要随意连接无密码的WiFi。
1、泄露贩卖个人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对他人的财产或者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2、据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衡量是否情节严重,要根据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这一行为是否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如果,在网上或者是各种渠道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了公民财产或者人身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加重情节。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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