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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并不属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情形,对争夺子女抚养权是没有影响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乙肝的免疫和治疗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通过积极的治疗和正确的预防,与乙肝患者生活在一起,其健康不一定受到威胁。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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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不能取消探望子女的权利,前妻对子女的探视权。 但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
乙型肝炎一般分为:大三阳(传染性较强)、小三阳(传染性较弱)。如果一方患有传染性较强的疾病,子女一般应由另一方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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