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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尤其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2、有利于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和执行案件。3、有利于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4、有利...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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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①审判独立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④辩论原则;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③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1、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下列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一般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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