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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1、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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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房子不需要缴纳占地税,政策上没有这种说法。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现在在很多地方都需要通过征地的方式来缓解城市用地紧张的局面,面对征地的问题,被征地者最关心的问题,往往便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而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可以说基本上每一年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不太一样的,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衡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补偿标准修正系数分别为邻近水田的1.25、1.15。非农业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对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包括:(一)房屋结构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二)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违法建筑和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二)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永久性建筑。未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按成本和使用年限予以适当补偿。房屋结构补偿标准见附件1。该补偿已包含房屋地基平整费用和房屋基础费用。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2。房屋拆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实物安置、迁建安置。拆迁房屋为住房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但市本级重点控制区范围内,只能选择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拆迁下列房屋按附件1、2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再按房屋补偿总额的50%给予货币补贴:(一)村民非住宅用房(指与住房非整体设计的厨房、卫生间、牲舍等);(二)学校、寺庙、办公用房等(确需重建的,重建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重建用地的相关手续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三)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包含住房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四)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行政区内拥有其他合法住房的。以及对人民反应的问题的及时处理。可以说虽然每个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但是每一个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都是需要综合考虑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及相关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而确定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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