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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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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工程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认定存在转包主要包含以下7种情形: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承包单位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施工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附加刑种类中的一种刑罚。没收财产的范围在刑法中规定得较为广泛,涵盖了我国刑法中的大部分罪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刑罚共同适用。没收财产包括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来认定没收财产数额,没收财产主要的适用情形基本上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经济犯罪以及贪利性犯罪中能够较为集中的体现。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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