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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23号令的规定,第32条第一次申请汽车驾驶执照,或者申请增加准驾驶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必须在一天内发行驾驶技能准考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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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考试合格以后,车辆管理所将为学员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学员凭此证明参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训练和考试,原来规定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为使学员有更充足的时间参加驾驶培训和考试,自2013年1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延长至3年。123号令实施后,对2013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13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驾驶证有效期首次申领的是六年时间,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有明确规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在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而后在十年内的,换发长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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